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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在惠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和运营。其性质可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研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超过1500万元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研发、技术服务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5人,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适当放宽。 (四)拥有开展研发试验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科研场地,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具备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等管理制度和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 (六)未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无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逾期未结题项目。 (一)项目申报采用在线申报、无纸化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xm.gdstc.gd.gov.cn/hz)在线申报。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系统,完善单位信息,经“申报管理”-“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按照系统填报指引(附件3)填写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必要的技术、财务、合作协议、总结规划(附件1)、承诺书(附件2)等佐证支撑材料请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评审评估过程须提供的补充材料另行通知提交),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项目按程序立项后,申报书等纸质件再一并报送(均需签名、盖章,提交时间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并按规定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优惠。 (一)项目名称统一使用“(单位名)+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根据审查情况择优推荐; (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以质量优先为基本原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整体不予立项。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7:30;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17日17:30。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1113室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65,QQ:800099528附件:1. 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未来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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